索引号: | 0000001170501201812001 | 组配分类: |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委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东至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8-12-06 | 发布日期: | 2018-12-06 |
生效日期: | 2018-12-06 | 废止日期: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东至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东政办〔2015〕7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东至县主城区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以及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项目或经县政府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在征迁过程中,将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已参与房票结算的政府安置房或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可购买东至县域范围内的已参与房票结算的安置房源。
第四条 尧渡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征收办负责协调指导房票安置工作;县住建委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监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房票安置产权登记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监管;县物价局负责房票安置价格的监管;县监察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监察工作。
第五条 房票票面金额应由被征收房屋补偿款、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款、搬迁补助费、补助和奖励等部分构成。
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部门另行支付。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应具备下列条件: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且两年内可以交付的期房;同意按商品房市场成交总额的5%向房票安置对象返还购房款;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购房优惠承诺及相关楼盘资料,向县住建委申请。经县住建委审核具备参加资格的,由县住建委在网站上专栏公示。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房票结算。
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负责将已销售房票安置房源及时上报至县住建委。
第七条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三)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持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县城投公司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
第八条 被征收人购买门面房、商业性公寓、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其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用于购房的资金,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85%。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房产确定销售价格后提供给县住建委,由县住建委在网站上专栏公示。被征收人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房产,直接与建设方签订购房合同,以房票支付房款。超过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房票购房后余款部分,由建设方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用于购房的资金,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85%。建设方与县城投公司按月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十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票支付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房票购房后余款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
房票由县城投公司与收取房票的开发企业统一结算。县城投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按月结算,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结算联、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彩色扫描件、被征收人返还款证明,到县城投公司办理审核和结算手续,购房款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县住建委提供。
期房结算方式:首次拨付房票票面金额的50%,房屋单体竣工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再拨付40%,房屋综合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拨付10%。
现房结算方式:一次性拨付房票票面金额的100%。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县住建委有权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第十一条 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不再享受征收补偿奖励。
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转让、赠与。
第十二条 房票式样由县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统一制定,县财政局负责监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乡镇、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征收安置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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