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170801201806037 | 组配分类: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委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关于印发《东至县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东住建〔2016〕74号 |
成文日期: | 2016-09-28 | 发布日期: | 2016-09-28 |
生效日期: | 2016-09-28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东至县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精神,根据《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和池州市住房城乡建委、财政局、发改委关于印发《池州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建村函〔2016〕26号),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我县2016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全面完成省厅下达我县2952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各乡镇要结合精准扶贫工作,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开展做好农房抗震改造,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首要位置。同时要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政府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补助标准为: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补助2万元;修缮加固户补助0.6万元。2、其他困难家庭重建房屋户补助1万元,修缮加固户补助0.4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上级每户综合补助9500元。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
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同时严格控制修缮房屋墙面及屋面瓦的色彩,保持房屋自身风貌的统一性及与整体风貌相协调,系泥土墙及D级危房的绝不予以修缮;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政府要给予帮助,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被改造房屋应是居住房,附属房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二)完成时限
2016年10月底全面完成我县2952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四、改造要求
(一)加强危房改造项目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乡镇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户房屋。同时对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要优先列入改造范围,特别是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申请危房改造的要全部纳入改造对象。为避免重复投资建设,对符合敬老院安置要求的农村五保户,原则上不再安排指标,要求进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各乡镇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试行)》要求办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镇、村务公开栏公示。各村尤其要做好一般贫困户的评议审核工作,做好相关会议记录,镇、村审核结果须充分公开并张榜公布,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贫困户的认定标准按照建村综函〔2016〕6号文件执行。各乡镇政府及时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改造合同或协议工作。
2、严格执行建筑面积标准和控制总造价。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每户40至60平方米。各乡镇要积极引导农户先建40至60平方米左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为加强对危房改造户房屋面积和层数的引导控制,2016年实施的危房改造户房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政策规定的40-60平方米,应为平房;如家庭人口较多,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量力而行,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层数为2层(不含坡屋顶隔热层),不得超规模、高标准建设,否则视为经济条件较好,原则上不给予验收和不予享受政策资金补助。各乡镇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举债建房等问题,择优选择一批与当地建筑风貌相协调,设计符合抗震要求的民居户型方案,供农户参考。
3、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乡镇要严格执行《东至县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试行)》(建村[2015]64号)及《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建村[2011]115号)文件规定,积极做好农户建房安全指导工作,确保房屋选址适当、设计合理、功能齐备、结构安全。实施重建的危房改造户,提倡在原危房旧址翻建,杜绝占用耕地建设,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点和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工程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主要结构和部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开展危房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4、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传统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5、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年度改造任务结束后,乡镇政府先期应组织有关人员自行验收,验收重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经乡镇验收合格后,向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委)申请综合验收,届时县住建委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进行现场竣工验收复查。复查采用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30%。核查结束后,出具验收结论,报县危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危改资金的拨付。任务完成后,县住建委将会同发改委、财政向县政府提交年度竣工验收报告。
(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1、资金拨付: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在各乡镇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打卡至农户“一卡通”账户。
2、资金监管: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县财政部门届时会同县发改委、住建委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三)建立健全档案、信息管理。
1、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各乡镇要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纸质档案内容有:农户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记录、村公示栏内照片及公示复印件、危房鉴定表、审核审批表、乡镇公示复印件、农户相关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一卡通)、与政府签订的改造协议、竣工验收表、网上信息录入登记表(含照片)等材料。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各乡镇农户危房改造信息必须在2016年6月底前,全部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内容必须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确保农户档案内容,全面、真实、准确,尤其要注意危房改造户“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照片要与系统一致,农户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改造户真实的电话号码。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档案资料及录入信息系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综合验收。
2.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乡镇要严格执行月报制度,确定专人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委);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县住建委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组织对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结果上报县危改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部门,并予以全县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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