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693x/201905-00044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2019年池州市保障性住房救助办理流程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日期: | 2019-05-22 |
生效日期: | 2019-07-29 | 废止日期: | 2029-07-29 |
一、城乡中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所在的社区(村)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符合优先保障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社区(村)初审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政府、管委会逐级审核公示。
二、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外地来池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文件或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单位提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所在单位经初审公示后,连同《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汇总表》、对申请人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性予以保证的担保书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报各地人社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单位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机构纳入轮候期。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机构依轮候顺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配租(配售)通知书。
领取配租(配售)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到指定的运营机构办理租居或购买手续。选择租居的,签订《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选择购买的,签订保障性住房购买合同。
未按期签订合同的且不主动声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3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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