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07070120181200008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县文广新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名称: | 行政强制目录分表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8-12-31 | 发布日期: | 2018-12-31 |
生效日期: | 2018-12-31 | 废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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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和经营场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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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环节责任: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时,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决定环节责任: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人根据催告结果作出是否予以查封扣押的决定。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执行环节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查封或者扣押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查封、扣押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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