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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东至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10-12

《东至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

来源:东至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7-10-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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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明确审计业务复核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及《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承办(牵头)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第三条  因审计项目审理工作需要,本局成立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局办公室(综合法规股)合署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若干个审理组,审理组原则上对应各个审计组,审理人员由局机关全体审计业务人员兼任,其中审理组组长一般由局机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以上人员担任。

 第四条  实行审计项目主审审核、审计组组长复核、审理组审理、局审理业务会议(局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制度。

 第五条  审计组主审审核是指各审计组主审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审计组成员在现场审计中取得的审计证据和编制的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出具《审计组主审审核意见书》,并对其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审计组主审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审计组主审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审计证据;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适当性、充分性;

(三)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由证据提供者签名、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盖章的,审计人员是否注明原因;

(四)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进行了分析、判断和归纳,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五)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并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过程记录是否完整,说明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是否清楚;与审计证据是否存在对应关系;审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包括已发现问题和未发现问题的结论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复核是指各审计组组长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复核,同时对审计组主审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出具《审计组组长复核意见书》,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审计组组长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出复核意见,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理组审理是指各审理组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审计组的审计项目立项依据、审计组的组成、审计通知书的制发、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承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情况、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审理,同时对审计组主审审核意见、审计组组长复核意见进行审理,出具《审理组审理意见书》,并对其审理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审理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并提出审理意见,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审理组受理审计项目的程序为:审计组组长复核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审计项目审计资料;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送审的审计项目交付给有关审理组进行审理。

审计项目实施人员、其他应回避事项的人员,回避相应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审计资料: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主审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六)审计组组长出具的复核意见书;

(七)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八)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九)其他相关资料。

各审计组根据以上所列项目,对需要提交审理的有关资料,按照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整理好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办理《审计项目审理登记表》。

 第十二条 审理组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六)同类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是否一致;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审理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分管局领导报告,提请召开局审理业务会议(局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审理业务会议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其他负责同志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办公室(综合法规股)、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主审,审理人员。审理业务会议由受指定人主持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汇报会议情况。

 第十五条  局审理业务会议重点审议被审计单位有异议事项、认定被审计对象应负责任事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等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组主审审核意见书》《审计组组长复核意见书》、《审理组审理意见书》《审计项目审理登记表》和局审理业务会议记录均应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审计准则》《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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