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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87442/201705-00012 组配分类: 采购合同
发布机构: 香隅镇政府 主题分类:  / 公告
名称: 池州市招投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05-08 发布日期: 2017-05-08
生效日期: 2017-05-08 废止日期:

池州市招投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阅读次数: 来源:香隅镇党政办 发布时间:2017-05-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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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交易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池州市招投标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活动(以下统称招投标交易活动)。

按规定应进入省招投标交易平台的有关招投标交易项目,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招投标局对招投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招投标活动过程监督管理具体制度;

(三)受理招标公告、招投标有关文件、材料及合同的备案工作,对招投标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库的建立和管理;

(五)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六)负责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七)受理招投标活动过程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处理有关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违法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八)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市建委、财政、国土、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招投标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招投标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评标专家资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

(四)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招投标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 市招投标局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并对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招标人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或随机抽取等方式从备选库中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代理机构承担代理业务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未经招标人同意,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第四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省、市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中,属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干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章 招标 开标 评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招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市招投标局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招标活动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人提出招标申请,由市招投标局对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验;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市招投标局组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四)编制招标文件;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六)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并公示;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合同;

(十一)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按规定向市招投标局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条 依法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市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信用查询。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的标准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在发出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招投标局审查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备案部门应责令改正,招标人应重新修订其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报市招投标局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撤回和否认,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市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中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招投标交易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 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或者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要求的,或者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七)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八)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评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人对评标办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市招投标局。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在市招投标局网站和市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招投标局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招投标局审查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要求,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擅自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六条 招标投标各活动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举报或投诉15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30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市招投标局、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招投标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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