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210401201712017 | 组配分类: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发布机构: | 张溪镇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项目件的政策性解释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7-10-19 | 发布日期: | 2017-10-19 |
生效日期: | 2017-10-19 | 废止日期: |
一、关于扶助对象出生年限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2、一方或双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原来已领取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纳入扶助范围。
二、关于享受扶助待遇的起始年龄
3、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
4、因丧偶、离婚或单身收养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5、符合扶助条件,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以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三、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
6、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纳入扶助范围。
7、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政策法规与现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同的,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
8、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9、符合第7、8条规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予以确认。
四、关于收养子女的认定
10、1982年2月底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收养子女办理了司法公证,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为合法收养。
11、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五、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12、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13、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特别扶助条件但没有持证的,由残联依法认定发证后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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