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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张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东至县2017年部分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12-16 发布日期: 2017-12-16
生效日期: 2017-12-16 废止日期:

东至县2017年部分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卫计委 发布时间:2017-12-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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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2017年部分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读

 

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及2017 年我县部分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安排,现就2017年部分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须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问:2017年特别扶助标准执行多少?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按人年均3240元(独生子女残疾)、408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三、问:2017年特别扶助资金的来源与发放渠道是如何确定的?

答:由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特别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

四、问:2017年特别扶助资金发放的时间?

答:原则上在代理发放机构应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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