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210401201712023 | 组配分类: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发布机构: | 张溪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东至县2017年部分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7-12-16 | 发布日期: | 2017-12-16 |
生效日期: | 2017-12-16 | 废止日期: |
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及2017 年我县部分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安排,现就2017年部分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须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问:2017年特别扶助标准执行多少?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按人年均3240元(独生子女残疾)、408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三、问:2017年特别扶助资金的来源与发放渠道是如何确定的?
答:由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特别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
四、问:2017年特别扶助资金发放的时间?
答:原则上在代理发放机构应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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