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7473/201609-00004 | 组配分类: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发布机构: | 花园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公民 / 公告 |
名称: | 计划生育四证办理流程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6-09-22 | 发布日期: | 2016-09-22 |
生效日期: | 2016-09-22 | 废止日期: | 2036-09-22 |
计划生育证件主要有: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生殖保健服务证
生殖保健服务证的申办对象为依法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受理地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下简称乡镇)。
需提供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供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材料;
业务流程: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受理地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审核,对方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通报。
属于省外管理,受理地在接收省外一方户籍地反馈信息后完成审核、录入、发证、通报。
(3)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外的。
首先应确定属于本乡镇流入人口或人户分离管理范围,并已建档管理。
双方户籍都在省内,受理地通过全员系统查询,如已管理的,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乡镇审核,对方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如未管理的,则将相关信息提交双方户籍地乡镇,由双方依据省《规范》,确定管理地并建卡,管理地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通报。
一方户籍在省内另一方户籍在省外,受理地通过全员系统查询,如已管理的,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乡镇审核,对方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如未管理的,则将相关信息省内一方户籍地乡镇,由省内户籍地依据省《规范》,确定管理地,管理地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通报。
双方户籍均在省外,受理地完成审核并向户籍地发送协查,接到省外一方户籍地反馈信息后录入发证。
2.生育证
生育证的申办对象为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申请再生育的夫妻;
受理地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
需提供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材料;
(4)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再生育条件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再婚夫妻,需提供再婚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第十九条第三项:设区的市级鉴定文件。
业务流程: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或建档后初审同意,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级卫生计生委(下简称县级)审核,县级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或建档后初审同意,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受理地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审核,对方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完成审核、通报,受理地在通报后发证。
属于外省管理,受理地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将相关信息提交受理地县级审核,县级完成审核、通报、发证。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办对象为拟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
受理地为本人户籍(或管理)所在地乡镇。
需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本人结婚证;
(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3)因婚在外省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婚育情况证明。
业务流程:
已婚育龄妇女申办的,由全员管理地负责审核,未婚育龄妇女申办的,由户籍地负责审核。对属于跨省婚姻要求在我省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的,户籍地乡镇须受理。
对于已婚育龄妇女: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受理地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审核,对方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受理地完成审核、通报、发证。
对于未婚育龄妇女,受理地完成审核、发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办对象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子女出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
受理地为本人户籍(或管理)所在地乡镇。
需提供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一方离婚、丧偶等情况,只需要一方照片)。
业务流程: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审核,对方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完成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完成审核、通报、发证。
承诺期限省内10个工作日 外省20个工作日(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
监督投诉电话:70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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