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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87545/201611-00102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龙泉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11-17 发布日期: 2016-11-17
生效日期: 2016-11-17 废止日期: 2036-11-17

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

阅读次数: 作者:龙泉镇 发布时间:2016-11-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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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3-2015)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全面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继续完善五保供养制度,着力改善敬老院设施条件,进一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工作目标: 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到“十二五”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能力力争达到70%左右。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继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保障范围

持有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二)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其中集中供养标准从2014年起分两年提高到300元/人月。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供养标准后,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备案。

五保对象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1)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2)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动态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省、市、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农村敬老院建设

(一)建设目标

到2015年,力争全省平均集中供养能力达到70%左右。

(二)建设及补助标准

1.农村敬老院的住房、菜地、室外活动场所、附属设施和设备等规范标准按照《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民福函〔2009〕260号)执行。

2.建设成本由各地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结合实际建设标准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每张床位11000元。

3.农村敬老院的内部设施、设备等基本配置经费,由市、县财政另行安排解决。

(三)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

(四)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至市级民政部门。

市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市情况,排定项目实施顺序,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彩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

(三)其他资金。

第七条 资金筹措

(一)2014年,农村五保供养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不低于年人均1870元。其中:省财政对62个县(市)和14个县改区,按照年人均1380元补助,其他市辖区按照年人均990元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纳入预算予以解决。

为推进集中供养提标,省财政对五保供养人数偏多、财力较为困难的亳州、阜阳、宿州、六安、安庆市和凤阳县、定远县给予奖补。上述五市两县在省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两年内将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月人均300元的,省财政从达标年度起,按照实际集中供养人数和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奖补。

(二)2014年,省财政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每张床位补助7190元(含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其他由市、县(区)财政纳入预算予以解决。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五保供养资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社会养老机构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分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账户。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省民政厅负责编制建设规划、制定建设标准、下达建设任务、制订管理制度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落实省级财政资金,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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