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7545/201705-049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泉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7-05-18 | 发布日期: | 2017-05-18 |
生效日期: | 2017-05-18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
一、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基金总量,结合城乡低保标准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二、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分级分档实施救助。现金救助的,每户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至6倍;实物救助的,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要定期定量发放实物;服务救助的,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提供定期定内容服务。
三、 用于临时救助的实物、服务等,由县级民政部门实行集中采购,其中衣被、口粮等常用救助物资可建立物资储备制度,服务救助应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
四、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不得超过首次救助标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