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260100201712030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张溪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2017年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7-12-16 | 发布日期: | 2017-12-16 |
生效日期: | 2017-12-16 | 废止日期: |
2017年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政策解读
根据《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就我县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解读如下:
一、贫困人口看病就诊如何实行分级诊疗?
答:1、首先与村医、卫生院健康团队医生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村医提供健康体检、基本公卫、基本医疗服务、预约转诊等服务。并与自己的签约医生联系,由签约医生预约转诊至卫生院。
2、超出卫生院诊疗科目和诊治能力的由卫生院预约上转至县级医院。
3、超出县级医院诊疗范围和能力的。由县级医院向帮扶的市、省级三级医院提出会诊治疗。确需转往县域外诊治的,在省域内(协议医院)诊治。由县级医院实行转诊。
二、贫困人口“351”、“180”政策是什么?
答:1. “351”政策: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贫困人口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0万元(简称“351”),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
三、住院免交住院押金
答:贫困人口在省、市、县、乡各级定点医院就诊,均免交预交金并进行“一站式”结算。贫困人口出院时,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贫困人口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规医药费用,回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通过“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结算。个人只需承担自付费用,其他费用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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