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7393/201705-00056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张溪镇 | 主题分类: | 民族、宗教 / 残疾人 / 其他 |
名称: | 农村五保办理流程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7-05-18 | 发布日期: | 2017-05-18 |
生效日期: | 2017-05-18 | 废止日期: |
农村五保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二、承办机构
张溪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公民
四、申请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即指对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五、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社会事务管理和保障所办理申请;
2、受理:镇社会事务管理和保障所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等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就审核情况进行公示;
3、上报:镇社会事务管理和保障所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民政局审批。
七、办理时限
30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66-824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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