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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270400201712044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张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东至县2017年孤儿救助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12-16 发布日期: 2017-12-16
生效日期: 2017-12-16 废止日期:

东至县2017年孤儿救助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12-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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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2017年孤儿救助政策解读

根据《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2017年《东至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现就2017年孤儿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孤儿认定具备哪些条件?

答: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 问:孤儿如何申请基本生活费?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1.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    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3. 答: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 问:2017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是多少?四、问: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如何发放?

 

  1. 答: 散养孤儿基本生活按月打卡发放,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月直接拨付到孤儿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2. 答: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8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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