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41821003287545U/201912-00060 | 组配分类: | 林长制 |
发布机构: | 龙泉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东至县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林长制工作的督察指导,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林长制工作深入实施,根据《东至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东办发〔2018〕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察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情况;
2.上级林长会议、县级林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3.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4.明察暗访、群众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等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二、督察主体及对象
分为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督察、县级林长督察和林长制办公室督察。
1.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督察。由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牵头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负责,主要对下级林长和县直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
2.县级林长督察。县级林长对所联系乡镇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由县级林长安排配合部门和相关单位参加。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
3.县林长制办公室督察。负责对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县级林长批办事项的办理和各乡镇推进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三、督察内容和方式
各督察主体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例行综合督察和专项督察相结合方式进行。
综合督察是指对林长制工作的常规督察,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督察的主要内容根据林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确定。
专项督察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为:全面实施林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进度、阶段性目标设定、任务分解和落实、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林长制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县林长制工作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县级林长批办事项;上级部门检查、督察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四、督察程序和结果运用
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督察程序为:
1.督察准备。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向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3.结果反馈和整改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察主体在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督察对象在收到督察建议书(意见书)后5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督察主体视情开展“回头看”,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组织重点督察,实行警示约谈。
4.形成报告和材料归档。督察工作完成后,向县林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并将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方案、领导批示等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县林长制办公室及时将督察情况予以通报,督察结果作为县政府对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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