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政策法规文件
索引号: 11341821003287318N/201809-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尧渡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东至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9-10 发布日期: 2018-09-10
生效日期: 2018-09-10 废止日期:

东至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阅读次数: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9-10 00:00
【字体大小: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 年实施33 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 号)和省民政厅 、 省财政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池州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 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 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900 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 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要强化政策衔接,对于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生活救助的孤儿,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

四、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1 . 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 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

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新增人员信息,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1、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2、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4、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五、资金发放

1、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2、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县民政局委托县社会(儿童)福利院负责汇总整理。县社会(儿童)福利院负责本县孤儿基本情况的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局于每月25 日前向县财政子路提出支付申请。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院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经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 日前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

3、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孤儿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

六、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县民政局与孤儿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县民政局应定期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走访评估和监督,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组织进行走访评估工作,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养育工作。县民政子路或县(儿童)福利院对孤儿走访评估应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附件4、5 有关内容做好记录。

3、孤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民政厅、财政厅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基础信息数据库;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为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孤儿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县社会(儿童)福利院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孤儿纸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孤儿的养育状况(成长、健康、学习、环境等情况);(4)县民政局或委托的县社会(儿童)福利院对社会散居孤儿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报告;(5)县民政局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院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内容按《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4、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 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子女,自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和解除强制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县民政局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七、资金筹集

每年初,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孤儿数量、供养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通过财政拨款、福彩公益金等多渠道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八、附则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