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93F/202005-00031 | 组配分类: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发布机构: | 张溪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上级民生工程政策】关于印发2020年度人社部门三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就业创业、技能脱贫培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东至县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实施办法》、《东至县技能脱贫培训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和《东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责任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民生工作的重要意义,逐项盯紧抓实,切实加大补短板、强弱项的力度,强化精细管理,做细做实民生工程,加强过程管控和时序调度,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至县财政局
2020年5月19日
东至县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县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六稳”“六保”工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就业是最大民生,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底线思维,通过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强化就业服务对接、推进创业平台建设,落实就业见习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等方式,积极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加强就业托底安置,引领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全县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二、目标任务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开发550个公益性岗位,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托底,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二)青年见习人数。组织130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其他16-24周岁内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三、实施内容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
1.安置对象。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
2.开发机制。按照“社会政策要托底”的基本要求,坚持合理开发、保障重点的原则,与实际需要、资金保障能力和援助对象具体情况相结合。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重点向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企业(单位)购买公益性岗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实现开发、投入、利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3.补贴办法。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县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困难人员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季度向县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之和给予补助。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个人岗位补贴按照每月不超过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就业见习岗位开发
1.对象范围。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为3-12个月。
2.对接机制。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汇总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通过多种媒体和形式广泛发布。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失业青年均可向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就业见习申请。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3.补贴办法。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助),补助按季度申请拨付。政府分别按照人均100元、200元标准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见习单位指导费补助。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财政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资金监管
各经办机构要将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开展情况和资金补贴落实情况,通过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县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对就业创业促进工程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目标管理
县人社部门将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各项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展较慢乡镇、基地(单位)进行指导调度。
开展政策宣传
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积极运用新兴媒体,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用人单位等分类发布就业创业政策信息。
东至县技能脱贫培训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技能脱贫培训
(一)目标任务
全县组织实施技能脱贫培训137人;每个培训项目、每个培训班期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当年统计就业率(含居家就业、灵活就业)达到70%以上。
(二)培训对象
16周岁到65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者”),原则上每人每年可免费参加一次技能脱贫培训。
(三)实施内容
1.补贴标准。贫困劳动者免费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含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住宿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伙食补助采取补给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住宿补助补给培训机构,交通补助直补个人。
2.培训方式。积极组织培训机构、企业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集中培训、弹性培训、上门培训等多种方式的精准培训,允许各地通过“插班”培训或“混班”培训方式,组织贫困群众参加技能培训。对少数贫困群众的个性化培训需求,达不到集中开班要求或当地没有相应培训条件的,允许按照“一对一”“点对点”方式组织“师带徒”式培训或跨乡镇委托培训,并按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给予承训机构、企业或个人培训补贴。培训结束理论与实践考核由各乡镇保障所会同扶贫工作站组织,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由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对参训学员进行技能考核鉴定。
3.补贴方式。由乡镇安排贫困劳动者外出(所在乡镇以外)参加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食宿由培训机构统一免费安排,按实际培训天数将伙食、住宿补助补给培训机构,并给予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补助;在本乡镇范围内参加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天数将伙食、交通补助直补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机构实施免费培训发生的成本费用给予补助,其中:培训工种在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范围内的,按规定标准补助;在目录范围之外的,围绕当地农业资源、特色产业等开发相应工种,按培训时间、成本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四)实施程序
技能脱贫培训实施程序遵照《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和《东至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东人社秘〔2019〕122号)文件执行。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技能脱贫培训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和重大政治责任,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举措,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出实招、见实效。
2.强化基础管理。培训机构要建立技能脱贫培训基础台账,作为日常检查、绩效评估和确定培训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要依托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将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全部纳入职业培训信息平台,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3.发挥资金效益。技能脱贫资金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与技能培训补助无关的任何开支,确保培训资金规范使用、发挥效益。
4.强化监督考核。技能脱贫培训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开和举报投诉制度,县人社部门要做好培训对象补贴经费审核、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脱贫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
(一)目标任务
全县组织实施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112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达到培训人数的95%以上。
(二)培训对象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企业原则上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组织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
(三)培训内容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确定,选定和编印合适培训教材,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不受工种目录限制。
实施程序
企业依托职工培训中心或委托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线上线下同步申请,线上请企业登录“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班申请”模块,选择“培训类别”——“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提交开班申请)。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结束后,参加所在地人社局或具备资质的行业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符合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测试的岗前培训职业工种,按规定给予鉴定机构鉴定补贴,标准参照《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执行。
岗前技能培训具体程序为:
1.企业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书面报告、培训计划和具体教学方案(包括培训类型、培训批次、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师资等内容),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企业新录用人员须同时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2.企业培训过程中,应将学员签到、培训日志、考核鉴定等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
3.企业培训结束时,企业应组织开展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并将成绩录入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测试条件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对参训学员进行技能考核鉴定。
4.考试考核后,企业按照考试考核合格人数和规定补贴标准,填报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凭参训人员劳动合同、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培训补贴。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培训要求
1.企业申请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每班次不得超过80人。
2.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课时不得少于60个课时,每节课45分钟,其中理论(含技能、消防、安全、环保、健康卫生等)课时占30%左右,并有课程安排表和详细记录。培训开班、培训授课、结业考试,要拍摄照片,并存放申报资金补贴资料中备查。
3.企业组织结业考试考核时,考题应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核。
4.企业委托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培训工种原则上要在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培训工种范围之内。
5.企业要按照规定使用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基本信息,完善工作台账。
(六)监督管理
1.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开办申请、过程督查、结业考核制度,采取现场抽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人员进行核查,重点了解培训课时、培训效果及培训对象满意程度。
2.要认真做好企业与参培人员劳动关系确认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充分运用“阳光就业”系统等进行比对核实,确保劳动关系依法依规建立。
3.推行信息公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定期在门户网站对培训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培训补贴的企业名称、培训工种、参培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东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2020年我县城乡居保民生工程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民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和2020年池州市《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精神,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续保缴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目标任务
2020年,全县城乡居保目标任务为:当年缴费人数达17.209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三、实施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东政〔2015〕33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和《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池人社发〔2019〕46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从2020年1月起,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选定缴费档次后,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符合政府代缴条件人员,每人每年按200元档次代缴。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和丧葬补助金四个部分。
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县政府将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与要求,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目前全县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
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200元补40元、缴300元补50元、缴400元补60元、缴500元补70元、缴600元补80元、缴700元补90元、缴800元补100元、缴900元补110元、缴1000元补120元、缴1500元补150元、缴2000元及以上的补200元。对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余下部分市、县分担,具体分担办法是:补贴标准40元的,由县财政承担;补贴标准50元以上的(含50元),市、县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及补贴。全面落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卫生计生委、县民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东人社秘〔2018〕144号),对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最低按200元/人/年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代缴保险费期限延续到2020年。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由县政府按本县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人民政府按本县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在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之上再每人增加政府补贴3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在统一缴费的基础上,缴费补贴再增加30元。
丧葬补助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建立统一的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12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三)待遇确定
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省、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1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城乡居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提高个人账户积累。要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群众居民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
(三)合理分解任务。各地要按照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相关数据,合理分解任务。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四)协调配合推进。人社、财政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协调公安、扶贫、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配合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建立健全左右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凝聚合力推动任务落实。
(五)严格督查考核。坚持定期报告和监督考核等制度,推动任务落实。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定期通报。组织开展年终考评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人社部门综合评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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