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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41821003287545U/202005-00007 组配分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发布机构: 龙泉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名称: 东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2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阅读次数: 来源:龙泉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5-2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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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2020年我县城乡居保民生工程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民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和2020年池州市《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精神,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续保缴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目标任务

2020年,全县城乡居保目标任务为:当年缴费人数达17.209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三、实施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东政〔2015〕33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和《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池人社发〔2019〕46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从2020年1月起,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选定缴费档次后,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符合政府代缴条件人员,每人每年按200元档次代缴。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和丧葬补助金四个部分。

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县政府将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与要求,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目前全县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

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200元补40元、缴300元补50元、缴400元补60元、缴500元补70元、缴600元补80元、缴700元补90元、缴800元补100元、缴900元补110元、缴1000元补120元、缴1500元补150元、缴2000元及以上的补200元。对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余下部分市、县分担,具体分担办法是:补贴标准40元的,由县财政承担;补贴标准50元以上的(含50元),市、县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及补贴。全面落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卫生计生委、县民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东人社秘〔2018〕144号),对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最低按200元/人/年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代缴保险费期限延续到2020年。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由县政府按本县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人民政府按本县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在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之上再每人増加政府补贴3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在统一缴费的基础上,缴费补贴再增加30元。

丧葬补助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建立统一的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12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三)待遇确定

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省、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1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城乡居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提高个人账户积累。要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群众居民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

(三)合理分解任务。各地要按照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相关数据,合理分解任务。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四)协调配合推进。人社、财政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协调公安、扶贫、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配合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建立健全左右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凝聚合力推动任务落实。

(五)严格督查考核。坚持定期报告和监督考核等制度,推动任务落实。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定期通报。组织开展年终考评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人社部门综合评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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