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693XL/201611-00027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6-11-01 | 发布日期: | 2016-11-01 |
生效日期: | 2016-11-01 | 废止日期: | 2036-11-01 |
一、改造对象的确定
1、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2、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3、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4、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家庭人均纯收入大于脱贫线标准,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90%,并录入农村贫困户信息系统农户。
二、补助对象住房情况
1、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且C级危房不应申报重建,D级危房不可进行修缮加固,泥土墙绝不允许给予安排修缮。2、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
三、补助对象申请条件
(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2、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中任意一种类型。3、家庭个别成员虽享受财政供给(工资额小于2000元)但家庭其他成员享受低保待遇或重度残疾(三级及以上残疾)的农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1、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2、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3、在城镇拥有永久性安全住房和商业用房;4、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5、家庭拥有小汽车;6、经商办企业人员;7、财政供给人员;8、好逸恶劳,无劳动意愿的贫困户。
四、案例
1、青阳县蓉城镇云山村原文书左丰收违规骗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左丰收任村文书期间,利用负责该村危房改造工作之便,在明知其父母不符合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自己也未进行危房改造的情况下,未经村“两委”讨论同意,将其父母的危房改造资料以自己名义申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骗取补助资金1万元。左丰收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滨湖村党总支原委员陶德龙冒领国家危房改造奖补资金等问题。陶德龙任滨湖村党总支委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具体申报工作之便,以“五保户”杨某某房屋需要装修加固为由申报危房改造项目,冒领国家财政危房改造奖补资金4000元并私吞。陶德龙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太和县洪山镇蒲集村党总支原书记刘文秀,在任蒲集村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危房改造款2.2万元。刘文秀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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