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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42838C/202009-00092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名称: 行政强制目录分表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行政强制目录分表

阅读次数: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0-09-23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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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违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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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排污口或私设的暗管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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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代为治理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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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经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等知代为治理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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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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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排污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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