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821MB113111M/202012-00006 | 组配分类: | 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 |
发布机构: |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东至县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办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情况;
(五)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六)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廉洁自律情况。
二、考核指标
详见《东至县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
三、考核组织
成立东至县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小组,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监督股、办公室有关同志为成员。
四、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集中采购机构自查和考核小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同时,随机抽取部分采购人、供应商,征求其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五、考核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收到考核通知后一周内进行自查。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自查主要内容包括:(1)定性内容自查,即对照考核内容进行逐项分析自评;(2)定量指标自查,即对照《东至县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3)自我综合评定,即根据定性定量自查情况进行综合自评(自评结果分“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1)随机分类抽取部分采购活动进行全流程全业务核查;(2)随机抽取部分采购人、供应商进行征求意见;(3)汇总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反馈征求意见、形成考核意见。
综合考核小组意见和采购人、供应商意见后作出正式考核报告。
附件:东至县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分表
附件
东至县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分表
序号 |
考核指标及分值 |
评分依据及标准 |
考核得分 |
备注 |
1 |
政府采购政策执行(10分) |
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有无违法违规行为(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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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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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采购范围(5分) |
是否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购项目(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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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擅自提高采购标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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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转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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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采购方式(6分) |
是否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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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采购程序(20分) |
是否依法进行资格预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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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的内容、采购(招标)文件的发放及对采购(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合法(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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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营利活动,是否存在违规收费(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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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程序是否合法(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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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法组织评标、谈判和询价(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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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法发布中标、成交公告(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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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法将成交合同公示(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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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收、退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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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行为(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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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与投标人协商谈判行为,是否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行为(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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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部管理制度(5分) |
是否制定岗位工作制度、廉洁自律规定(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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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设置、人员分工是否合理合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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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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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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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日常基础工作(10分) |
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有序(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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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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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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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业务基础工作(15分) |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100%得7分,95-99%得6分,80-94%得3分,60-79%得1分,59%及以下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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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质疑答复满意率90%及以上得4分,80-89%得3分,70-79%得2分,60-69%得1分,59%及以下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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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编制是否完整、合规,是否有明显错漏(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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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准确及时(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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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5分) |
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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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节约率10%(含10%)及以上得3分,6-9%得2分,5%(含5%)及以下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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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廉洁自律(24分) |
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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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展内部培训(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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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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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及时、规范向采购人及供应商提供服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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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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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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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是否满意(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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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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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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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遵守廉洁自律规定(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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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等违法违规行为(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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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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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及其他不廉洁行为(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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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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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意见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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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第1-6项、第9项,出现疏漏或有违反行为则减去相应的分数;第7项、第8项中的定量考核指标根据计算结果得出具体分值。
2.定量考核指标的计算公式:
(1)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公开的项目数量÷受托采购项目数量×100%;
(2)采购资金节约率=节约额÷采购预算×100%;节约额=采购预算-实际采购金额;
(3)质疑答复满意率=(1-答复质疑后被投诉的次数÷被质疑的次数)×100%。
3.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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