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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7907538XN/202102-00031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名称: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2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阅读次数: 来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1-02-2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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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0号)和《中共东至县委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至县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发〔2017〕16号)文件精神,设立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挂县城市管理局牌子),为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承担的市政设施(城区主次干道道路路面、人行道、护栏、桥梁、交通标志标牌等)和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方面的全部职责。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承担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三)在城乡规划区内,县环境保护局原承担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在城乡规划区内,县公安局原承担的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在城乡规划区内,县水务局原承担的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六)在城乡规划区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承担的市场监管(食药监)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含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与编制城市管理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考评;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综合考核、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城乡规划区内,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职能:具体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路灯、城市夜景、公园、广场管理。

(四)在城乡规划区内,行使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审批和管理职能;负责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五)在城乡规划区内,参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及竣工验收工作。

(六)在城乡规划区内,负责静态停车管理(包括:公共停车场、主次干道、人行道、公园广场)管理工作。

(七)在城乡规划区内,负责县级财政投资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八)负责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措施,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市场管理(食药监)、交通管理、水务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措施。

(九)在城乡规划区内,行使市容市貌整治方面的行政职能:组织开展市容市貌整治;负责临时占道、停车和洗车场(点)的定点设置和审批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利用、消纳;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企业的核准、处置场设置规划、运输处置许可和日常工作稽查;负责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资质的审批;负责县城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十)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业监管、督促指导、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

(十一)负责数字化城管系统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议(提)案办理、财务、采购、国有资产和后勤管理、节能减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村帮扶、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考核、考评等工作;负责宣传、编印局办简报、管护局门户网站和局政务公开栏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及效能建设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审批股。

负责承担集中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运输核准;负责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充气模型等许可;负责行使临时占道、洗车场的定点设置和审批;负责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永久性建筑或者其他设施,举办社会活动、文化经营的许可;负责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迁移、建设的核准;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设立的审批;负责城市户外大型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悬挂物设置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市容市政管理股。

负责拟订市容市貌管理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道、洗车场(点)的定点管理;负责拟定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方案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全县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检查、考核工作。负责拟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等工作;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场;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中存在的其它各种问题;负责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监督管理职能,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验收,组织协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成接收及实施养护保洁作业的招投标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工作。负责市政、园林“数字城管”案件督办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政策法规股。

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和管理目标的调研、起草、审核、上报、备案工作及法律文书的制作;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和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书;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执法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和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考察、考核、奖惩等工作;受理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投诉;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的审查和按规定对需要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进行处理;对行政执法队上报的案件进行审查,制定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程序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诉讼及应诉工作。指导、协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罚款、暂扣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及违章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查处和纠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不依法行政和不按规定处罚的行为;承担受理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违章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及调查处理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网上投诉、交办处理投诉办理情况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核定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股级建制,核定编制40名,其中: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均高配副科级),副大队长2名;隶属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执法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主要职责:负责承担县城规划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体工作任务,负责指导在乡镇设立的行政执法中队工作。

(二)香隅、大渡口、东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业务上接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导,由各属地政府在机关和镇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中至少确定1-2 名人员,专职承担辖区内市容市貌监管和行政执法对接、协调工作。

(三)县市政公用管理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股级建制,核定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隶属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主要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维护管理工作。

(四)县环卫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股级建制,核定编制10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隶属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现有人员维持原身份不变。主要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容市貌和环境管理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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