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693XL/201712-00006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委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保障性住房申请,租金收取标准,购买及上市条件,退出条件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7-12-13 | 发布日期: | 2017-12-13 |
生效日期: | 2017-12-13 | 废止日期: |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筹集,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指导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享受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政策优惠。保障性住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根据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保障性住房供应,实行配租配售、租售并举。
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问:申请保障性住房需要哪些条件?
答: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具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区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住房条件
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未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过自有住房、且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但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住房困难的除外。
2、收入条件
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3、财产标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财产人均不得超过5万元,且家庭总财产不得超过15万元的家庭;未登记拥有小型载客汽车或5万元以上(按购置价格认定)其他车辆、车辆遗失的。
(二)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在本市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
(三)外地来池务工人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区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办理了《池州市居住证》,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
(四)具有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的居住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中低收入家庭、且自愿放弃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的。
二问:哪些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障性住房?优先的顺序是怎样的?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轮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按以下顺序梯次轮候: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老人。
(二)低保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申请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老人、重大疾病、残疾家庭。申请人是因病因残单独享受低保的,应与其户口簿上直系亲属进行整户审核。
(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应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
(五)房屋征收或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租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市无其他产权房屋的本市居民家庭。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池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见义勇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的优抚对象,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
三问:申请保障性住房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城乡中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所在的社区(村)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符合优先保障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外地来池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文件或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单位提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问:保障性住房配租审核程序有哪些?
答:城乡中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所在的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初审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政府、管委会逐级审核公示。
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外地来池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经初审公示后,连同《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汇总表》、对申请人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性予以保证的担保书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报各地人社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单位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机构纳入轮候期。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机构依轮候顺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配租(配售)通知书。
领取配租(配售)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到指定的运营机构办理租居或购买手续。选择租居的,签订《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选择购买的,签订保障性住房购买合同。
未按期签订合同的且不主动声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3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标准
问:保障性住房租金如何收取?
保障性住房租金实行“租补分离”原则。
保障性住房租金由各地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收取,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支出超过家庭合理承受能力的部分,经本人申请,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给予租金补贴。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发放90%的租金补贴,其他类型的中低收入家庭发放70%的租金补贴,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发放40%的租金补贴。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原申请程序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各地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续租合同。
保障性住房购买及上市条件
一问:保障性住房如何购买?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申请购买现承租房屋,应向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凭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通知书》,与各地运营管理机构办理购买手续。
承购人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成套保障性住房,依法不得出售。
二问: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上市条件是什么?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承购人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全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同期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确定。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保障性住房退出条件
问:保障性住房退出条件是什么?
一.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内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财产标准的,或不在本市就业和居住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退出的,由本人申请,经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可以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二.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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