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449J/202005-00069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官港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印发《官港镇2020年城乡低保动态调整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官政〔2020〕72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印发《官港镇2020年城乡低保动态
调整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党(总)支部、村委会、镇各单位:
现将《官港镇2020年城乡低保动态调整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8日
官港镇2020年城乡低保动态调整及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关于印发<池州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和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池民社救〔2017〕61号)、《关于印发<东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民政〔2019〕58号)、《关于印发<东至县2020年兜底扶贫暨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民政〔2020〕3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镇政府依据政策规定开展低保审核工作,村“两委”协助做好受理、初审、评议等相关工作。
(三)开展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
二、保障对象
(一)持有我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认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二)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不含社区矫正对象);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4.县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拥有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保障标准,或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我县低保月标准24倍的;
4.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一般家庭标准的;
5.拥有我镇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6.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7.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8.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9.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10.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11.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2.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
13.特困供养救助对象(五保户、孤儿);
14.家庭直系亲属有国家公职人员或享受社保工资、养老退休待遇人员的;
1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16.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自主择校就读的;
1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商品房(非唯一住房的)或拥有其他商业、生产用房的;
18.生病后自筹购房、建房或者装修住房的(必要的简单维修和政策性救助除外);
19.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五)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认定办法
1.适用范围:持有我镇常住户口居民,因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的大病范畴内的重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县低保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将患者本人纳入低保范围,若患者本人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则应整户识别。
2.认定条件:(家庭年度总收入﹣年度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支出)÷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本县低保月标准。其中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是指经各类医保报销、保险补偿、减免、补助、救助、赔偿后的自付部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参照《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3.享受低保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中重病患者的自付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的,患者本人享受A类低保待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中重病患者的自付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家庭总收入,但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中重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后,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的,患者本人享受B或C类低保待遇。
4.管理措施: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重病患者享受低保实行单独管理、动态管理,由镇政府按规定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每年核查一次。
(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认定办法
1.适用范围:持有本镇常住户口,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供养无法单独立户的,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将重度残疾人本人纳入低保,如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应一并纳入。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人员。
2.认定条件:家庭年度人均收入﹤本县低保标准的3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参照《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旁系亲属供养的,可通过审核审批程序纳入低保;靠夫妻扶养或子女赡养的,必须符合低保条件方可通过审核审批程序纳入低保。
三、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一)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2.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3.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4.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二)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1.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
3.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实际发放标准计算;
4.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提供证明或出具的证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
6.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7.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简称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①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②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③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人均收入高出月低保月标准2倍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赡(抚、扶)养人。
8.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①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我县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②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我县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③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失地农民)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数和我县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④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
(三)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1.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3.房屋;4.债权;5.其他财产。
四、工作程序
(一)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村“两委”协助受理,报县核对中心信息核对,村初审、评议,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申请低保时,应当由家庭户主或户主委托村委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官港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场、渔场)确权证明、收入证明、学生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申请时间之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票和医保结算单等证明材料,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需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
村“两委”受镇政府委托协助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各村收集所有低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含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个人信息上报镇民政所,镇民政所上报县民政局信息核对中心进行信息核对。待县反馈核对结果后,村“两委”要及时召开会议,参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对受理对象的家庭经济、财产状况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会议记录,筛除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
(二)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制度。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的,需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镇政府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村初审结束后,镇政府在村委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信息核对。
2.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3.邻里访问。
4.信函索证。
5.支出推算。
(四)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政府在村委会协助下,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镇联系村干部、镇民政所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两委”干部不多于三分之一。
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五)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镇政府工作人员宣讲获得低保的条件、补助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村“两委”干部通报村初审未通过的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原因,入户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
4.形成结论。镇政府工作人员根据评议情况和投票结果,对得票过半数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
5.签字确认。各村要有详细的民主评议记录等资料,并由参加评议的人员对投票结果签字确认。
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镇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镇政府可以会同县民政局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六)镇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首轮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保障人数、保障类别。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镇政府将低保申请材料、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拟批准的,镇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保障人数、保障类别。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低保,发放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七)长期末端公示。镇政府对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公示栏长期公示。
四、日常管理
(一)建立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镇政府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A类为无任何收入来源对象,B、C类按家庭收入与低保标准补差确定。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镇政府。
(二)建立低保档案分级管理制度。镇政府和各村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
1.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低保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低保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低保对象花名册、调增(减)人员花名册、低保金调增(减)人员花名册等。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镇政府成立由镇长担任组长、镇纪委书记和分管领导等任副组长的官港镇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民政所,具体负责全镇农村低保动态管理的督查、指导,及时通报进展情况;二是调整充实镇农村低保审核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纪委书记和镇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民政所全体工作人员任成员,负责全镇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三是制定切实可行方案,落实镇村责任人,搞好业务培训。
各村要成立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本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并书面上报镇民政所备案。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村支书、主任任组长,负责制定完善本村农村低保动态调整及管理实施方案,召开组织实施动员大会。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除联系村干部和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人员外,其他成员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因长期不在本县范围内居住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评议职责的,要及时退出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推选新的成员。若本人家庭或直系亲属是在册低保户或新申请户的,不能担任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民主评议会议必须由全体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
镇民政所是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承办部门,要精心部署,切实履行职能,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全力做好农村低保动态调整工作。
各村支书、主任为本村农村低保动态调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农村低保动态调整工作负总责。落实“应保尽保”,既要防止漏保,又要防止错保,坚决杜绝人情保和拆并户现象。要加强农村低保管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入户核查,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要统筹农村低保和脱贫攻坚有效衔接,助推脱贫攻坚。要加强农村低保信息化建设,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要加强农村低保政策宣传,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守好第一道关,不得向镇政府“一推了之”。
镇财政分局要积极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足额发放到户,定期督促、检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耐心解答低保对象资金发放方面的疑问。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村要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全程监管(镇举报电话:0566-5299671)。对贪污、挪用、挤占、拖欠、扣压农村低保资金的和其他玩忽职守、优亲厚友、徇私舞弊行为的将给予当事人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向镇民政所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镇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并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官港镇2018年农村低保动态调整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官政〔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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