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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448989172/201708-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安监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企业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香隅镇先发地板辅材厂“5·2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08-03 发布日期: 2017-08-03
生效日期: 2017-08-03 废止日期: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香隅镇先发地板辅材厂“5·2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阅读次数: 来源:县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7-08-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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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由于事故发生单位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疏于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原因造成的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并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程雪女安全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判断所处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缺乏防范事故能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免予追究。

(二)东至县香隅镇先发地板辅材厂未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能有效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有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能有效地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意由你局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王日平在租赁东至县香隅镇先发地板辅材厂经营期间,未能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由县安全监管局责令王日平暂停在东至县香隅镇先发地板辅材厂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四)香隅镇政府虽多次对东至县香隅镇先发地板辅材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但检查内容不全面,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不到位,同意由香隅镇政府就本次生产安全事故向县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一)东至县香隅镇先发地板辅材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常性的开展有针对性及实效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香隅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格实行“闭环管理”,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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