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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的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340元、27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150元。2014年,省要求农村居民实行同等扶助即城乡同标,将每月170元、1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40、270元,其中省补助每人每月40元,其余130元、8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4:6比例承担;2、市级特扶提标(每人10元)市级承担;3、县级特扶提标(2014年度手术并发症特扶对象二级丙等2400元、三级戊等1200元)县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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