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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6884N/202501-00025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临时救助办理流程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1-1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临时救助办理流程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1-10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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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
(1)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确认。
(3) 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应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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