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448989172/201507-00001 | 组配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关于对县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004号提案的答复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5-07-07 | 发布日期: | 2015-07-07 |
生效日期: | 2015-07-07 | 废止日期: | 2029-12-31 |
范劲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石油化工规范》给企业带来的重大影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是由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颁布和负责管理。2013年6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符合法定要求。
通知下发后,了解到《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执行给经开区企业的改扩建带来极大困难,因此,我局会同经开区管委会多次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并专题拟文向市安监局汇报情况,市局随后就此问题拟文请示省安监局,省局给予了明确答复:《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适用并不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相关规定冲突,应严格遵照执行。
对于石油化工企业内已建成装置或设施改扩建工程,已建装置或设施与厂区围墙的间距不能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2.12条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照其条文说明予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和负责建设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周边现状,独立进行安全风险评价或分析,相关单位对其评价和分析结果负法律责任。经评价或分析、若存在不能接收的风险,则因严格执行4.2.12条的相关规定。
联系人:余建国;联系电话: 0566-3321806
附件:《征询政协委员提案办复意见表》
东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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