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办事指南
索引号: 11341821003286884N/202501-00023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特困人员供养办理流程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1-1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特困人员供养办理流程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1-10 09:32
【字体大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池州民政”微信公众号、皖事通APP中的“皖救一点通”等网上受理平台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审批程序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审联批领导小组会议,全面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