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MB1853451Y/202012-00023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县医疗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流程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工作内容
1.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2.对患病住院的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众,按照当地规定的政策和标准给予救助。
3.对救助对象中的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按照当地规定的政策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
二、执行依据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4〕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文件等。
三、工作流程
(一)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流程
(二)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工作流程
四、工作标准
1.在承诺时间内及时办结救助手续。实现对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提高救助效率。
2.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科学制定补助方案。对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符合条件的救助率达到100%,做到“应救尽救”。
3.对经基本医疗保险等补偿后,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4.医疗救助资金本着安全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拨付和发放,实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
5.医疗救助工作应加强监督,防止暗箱操作,无违规违法救助现象。各级民政部门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对敷衍塞责,徇私舞弊,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冒领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予处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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