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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东农【2020】19号)对县级及县级以上的示范主体分别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县级示范主体补助1万元,市级示范主体补助2万元,省级经营主体补助5万元。
目前补助金额尚未发放,需要由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抽查验收合格后统一由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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