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93F/202012-00062 | 组配分类: |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
发布机构: | 张溪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实施方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19]784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的通知》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工作的通知》(池农函[2019]230号)精神,为更大范围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型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组织优势、规模优势、绿色发展引领作用,树立先进典型,带动小农户和贫困户共同发展现代农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经营、融合创新、拓展市场、提质增效,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融合,促进农业农村经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实现现代农业发展新飞跃。
二、实施条件
项目实施主体列入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名录。
2018年已经承担中央财政该类项目(2019年跨年度实施),本年度不予支持。同一法人实质上领办多个示范主体,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本年度不予支持。
三、支持内容
支持实施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和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积极发展粮食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创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1.支持开展农产品初加工。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主食加工,建设清洗包装、冷藏保鲜、仓储烘干等设施。支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全产业链技术研发、集成中试、加工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2.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创建,实施化肥农药减量行动,建立完善投入品管理、档案记录、产品检测、合格证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制度,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相关设施设备,构建全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质量管理控制体系认定和产品追溯系统建设。
3.促进农业新业态发展。支持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4.加强优质特色品牌创建。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加快培育优势特色农业,加强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创建。支持大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自主品牌参加央视“精品安徽”宣传。
四、补助对象
1.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
2.县级及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农户家庭农场。
五、补助标准
每个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补助15万元、省级示范社补助5万元(需填报项目申报表)、市级示范社补助2万元、县级示范社补助1万元。每个省示范家庭农场补助5万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2万元、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1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省级及省级以上的示范经营主体,进行实地验收,对市、县两级示范经营主体按60%的比例进行抽取验收,对符合支持内容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金拨付给项目实施经营主体单位。
六、实施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财政支农政策有效落实。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要求通过新农直报系统和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及时报送相关补贴发放情况;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促进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进一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2.加强管理服务。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内容、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并做好指导.咨询、培训和服务,帮助项目单位解决遇到的技术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各示范经营主体对照项目评选条件,经乡镇审核、并附相关材料后(绩效考核、总结等内容),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再次进行复核,并在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网上公示。
八、监管措施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文本审核(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主体需报送)、公示和申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文本复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农业、财政部门适时抽查和实地核查项目进展情况,并认真做好省级示范经营主体项目验收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工作。
申报主体应严格按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材料,材料不全、虚假、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停止奖补,已奖补的资金将如数追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东至县农业农村局 东至县财政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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