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81073009H/202003-00048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木塔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东至县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东至县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巡视整改要求,我县2020年基本完成约6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根据动态调整情况差缺补漏,确保今年我县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存量全部清零。各乡镇要结合精准扶贫工作需要,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开展好农房抗震改造,把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放在优先位置予以安排。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
(二)政府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可因地制宜开展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要优先选择加固方式对危房进行改造,维修加固的重点是消除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乡镇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及贫困村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二)完成时限
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创新方法确保2020年6月底完成全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四、改造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部委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同时改造后的房屋要符合抗震安全基本要求。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精准确定改造对象。各乡镇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2020年利用中央和省级资金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只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
要严格认定程序,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规范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实行留痕管理,精准确定改造对象。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镇村公开栏公示。同时乡镇政府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加强建设标准管理,不得出现豪华装修和面积超标。原则上,房屋建筑面积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各乡镇要积极开发推广低造价农房建造技术,不能只建房屋壳子,还要保障改厕、改厨、通风、保温等基本居住功能,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不断提高改造后农房的适应性。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和传统风貌。
3、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各乡镇要根据美丽乡村布点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合理规划选址。新建农房要选择地形开阔平坦、地基稳定密实的地段,不得在易受地质灾害侵袭的区域建房。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体现地域特点,突出乡村特色,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建筑风貌,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实施农房风貌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始终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把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要加强技术指导,在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时,乡镇技术人员要现场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同时规范施工队伍,危房改造要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对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或违规建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要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危房改造结束后要按照基本建设条件逐户逐项检查,不合格的要整改达标。
4、实行现场核查制度。危房改造竣工后,乡镇政府先期应组织有关人员自行验收。验收重点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完成、工程质量、档案资料等。经乡镇逐户验收合格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综合验收,届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进行现场竣工验收核查。核查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组织危改补助资金的拨付。任务完成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向县政府提交年度竣工验收报告。
(二)强化档案信息系统管理
1、完善农户档案管理。要健全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台帐,做到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精准实施帮扶改造。要把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及时准确将每一户危房改造对象的家庭情况、房屋改造的进展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的动态维护和管理,乡镇有关部门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按工程实施时间节点,适时上传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3张农房照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乡镇信息录入的审核管理,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2、健全“月点评、季通报”制度。各乡镇要健全统计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并确定专人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乡镇要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将会同县民生部门不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予以通报。
(三)严格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1、支付补助资金。严格执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等有关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在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15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在资金拨付上,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由县财政部门15日内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
2、强化监督检查。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危房改造等资金行为的惩处力度。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或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3、健全信息公开。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的信息公开,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创新工作机制
1.推广低成本改造方式。引导农户优先选择加固方式改造危房。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调动农户积极性,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方式降低改造成本。
2.加大对特困户支持。各乡镇要主动协调组织主要建材的采购与运输,降低特困户改造成本。向农户推荐合格的建筑工匠或施工队伍并指导双方签订协议。对于政府组织实施加固改造、统建集体公租房以及代建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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