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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369Y/202006-00076 组配分类: 河(湖)长制
发布机构: 洋湖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工作制度】东至县洋湖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3-07 发布日期: 2020-06-26
生效日期: 2019-04-24 废止日期: 2029-04-24

【工作制度】东至县洋湖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阅读次数: 来源:洋湖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6-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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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东至县洋湖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办。

第三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四条  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长制办公室督办、河长督办。

  • 责任单位督办。镇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或下一级责任单位。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办。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镇级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镇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河长督办。镇级河长对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镇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下级河长。

第五条  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镇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事项,或者镇级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镇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湖库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六条  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河长令”按程序由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镇级河长。

(三)督办反馈。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及时向河长制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由河长制办公室立卷归档。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向相关镇级河长汇报。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在本单位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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