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81073009H/202006-00089 | 组配分类: | 耕地地力保护 |
发布机构: | 木塔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东至县财政局 东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至县2020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东财农〔2020〕46 号
东至县财政局 东至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东至县 2020 年农业支持保护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
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 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0 年部分中央财政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皖财农〔2019〕1330 号)精神,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制定《东至县 2020 年农业支持保护补 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东至县财政局 东至县农业农村局 2020 年 4 月 10 日
东至县 2020 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 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 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0 年部分中央财政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皖财农[2019]1330 号)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补贴发放政策
(一)补贴对象。2020 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 为全县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对象要 确保承包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 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二)补贴面积。2020 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面积以土 地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土地没有确权的,按原二轮承包面 积为依据。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 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 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 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得给予补贴。
(三)补贴资金及标准。2020 年补贴标准,根据省下达 我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全县核准的补贴面积,予 以确定亩均补贴金额。
二、严格发放程序及要求
(一)规范补贴发放程序。按照“据实申报、村组审核 公示、乡镇核查统计公示、县级汇总复核”程序,逐级审核
后报县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二)加强补贴面积核实工作。各乡镇政府要严格对照 补贴要求和标准,核准核实好补贴面积,对于不符合补贴依 据的面积,严格清理核减。
(三)严格把握重点环节。各村负责落实好《东至县2020 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面积登记清册(代公示)》的编制(相 关表格附后),并在村部所在地或人口相对集中处,分村组 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于4月30 日前报送至乡镇。各乡镇核查统计后在公示栏公示,公示无 异议后,于5月15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复 核汇总后向县财政局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 册,为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发放等提供依据。对申报国有 及集体补贴面积的,需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对不符合 补贴标准的将不予补贴。确保6月30日前由县财政局通过 “一卡通”打卡发放完毕。
三、切实加强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是主动 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 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业 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各乡 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缜密组织,抓紧抓实 该项工作,确保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管理职责。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督促指导各村认真做好补贴面积的统计、核实、公示及汇总
上报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全县补贴面积数据的核
准、转报;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测算、发放和资金 监管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当地电子字幕、 手机短信、广播、报刊或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补贴政策,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设立热线电话(县农业农村局: 5299727,县财政局:7015376),接受农户和媒体咨询、监 督。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用 于农户耕地地力保护,确保耕地地力不下降。主要用途为整 理沟渠、秸秆粉碎还田、深耕整地、残膜回收、减少农药化 肥用量、施用有机肥等(国有、集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途 相同,不得挪作他用)。
(五)严明工作纪律。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落实过程 中,要切实坚持“五到户”原则,即:政策宣传到户、资金 落实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户、补贴兑现到户。 县成立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成的联合督查组,督查指 导全县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强化对补贴工作的监督检 查。对在补贴实施过程中,参与骗取补贴款或不认真履行职 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处罚条例》及相关 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