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81073009H/201804-00005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木塔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2018年农村五保供养补助资金来源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8-04-30 | 发布日期: | 2018-04-30 |
生效日期: | 2018-04-30 | 废止日期: | 2028-12-25 |
1、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2、资金筹措。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用于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五保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将当地政府设立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费用、五保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根据《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运行服务绩效管理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各地供养人数、等级评定管理、绩效评价等因素,统筹分配各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补贴和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经费等。
3、资金管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账户。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其个人用于零星生活用品购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五保对象生活条件;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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