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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369Y/201911-00085 组配分类: 职业介绍
发布机构: 洋湖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 通知
名称: 【上级政策】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1-1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上级政策】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9-11-19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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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综合管理部、财政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政治处、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8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企业有组织调剂就业政策

(一)补贴项目及申请材料

1.转移就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收失业人员费用,组织重点企业失业人员到其他单位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申报补助。申请材料如下:

(1)《池州市转移就业补助申请表》(附件1);

(2)转移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2.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对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市域内、市外省内、省外三个层次分别申报100元、300元、500元标准的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申请材料如下:

(1)《池州市转移就业交通补贴申报表》(附件3);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3.用工调剂补助。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市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可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申报补助,由输(转)出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可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申请材料如下:

(1)《池州市用工调剂补助申请表》(附件4);

(2)企业用工调剂人员花名册(附件5);

(3)企业用工调剂人员工资发放表。

(二)申报补贴流程

1、转移就业补助、用工调剂补助按企业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就业创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其中市直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就业创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市人社局审核后,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申请对象社会保障卡(个人)或其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转移就业交通补贴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关系办理,其中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按户籍关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就业创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其中市直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就业创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市人社局审核后,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申请对象社会保障卡(个人)或其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1. 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

    (一)补贴项目及申请材料

    1.一次性就业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申报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材料如下:

    (1)《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6);

    2.求职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申报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具体申请要求按《关于市直落实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创业有关政策补贴办法程序的通知》(池人社秘〔2016〕122号)文件办理。

    3.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申请就业补贴,最多每人5000元。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被原用人单位(同一股东、合伙人或法人经营的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同一用人单位)重新录用,或是身份由原单位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仅变换劳务派遣机构但未变更实际用工单位的,不得申领就业补贴。具体申请要求按池人社秘〔2016〕122号文件办理。

    4.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同时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岗位补贴。并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助。具体申请要求按《关于印发池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池财社〔2017〕157号)文件办理。

    5.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申请补贴。具体申请要求按池财社〔2017〕157号文件办理。

    6.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材料如下: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附件7);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仅高校毕业生提供)、《扶贫手册》(仅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复印件。

    (二)申报补贴流程

    1.一次性就业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对象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就业创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其中市直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就业创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市人社局审核后,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申请对象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对象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确认,报市人社局审批后,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其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3.求职补贴、就业补贴申请对象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就业创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其中市直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失业保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确认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拨付至申请者社会保障卡或其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三、强化职业培训政策

    (一)补贴项目及申请材料

    1.重点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安排在职职工到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企业支付的培养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具体要求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的通知》规定另行制定。对开展转岗培训的,按照不低于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费用补贴,具体要求参照《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实施意见》执行。

    2.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给予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住宿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伙食补助采取补给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培训机构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补贴补给培训机构,往返交通补助直补个人;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伙食费、交通费补助直补个人。具体要求按池财社〔2017〕15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材料如下:

    (1)就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8);

    (2)就业技能培训合格人员信息表(附件9);

    (3)就业技能培训对象伙食、交通补助申请表(附件10);

    (4)人社、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校企培训对接奖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根据培训后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人数,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具体要求按池财社〔2017〕15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材料如下:

    (1)《校企培训对接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1);

    (2)校企培训对接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12)。

    4.紧缺职业(工种)省内就业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申请材料如下:

    (1)《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申报表》(附件13);

    (2)《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补贴流程

    1.重点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对象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从就业资金中列支,通过国库集中拨付至申请对象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培训结束后30日内,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中:属于补助培训机构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属于补助参训劳动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参训劳动者社会保障卡或其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3.校企培训对接奖励。培训结束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市直向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提出申请,经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初审、市人社局集中会审后,从就业资金中列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4.紧缺职业(工种)省内就业补贴。申请对象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就业创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其中市直向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提出申请,经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初审、市人社局集中会审后,从就业资金中列支,通过国库集中拨付至申请对象社会保障卡或其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四、相关内容说明

    (一)高校毕业生。指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小型微型企业。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小微企业目录的企业。

    (四)就业困难人员。指依据《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和《关于贯彻皖人社秘〔2016〕7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池人社秘〔2016〕146号)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人员。

    (五)重点企业。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确定,并录入重点企业库中的企业。

    (六)紧缺职业(工种)。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的、技能培训紧缺专业目录确定的职业工种,或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在本市范围内实行的、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技能培训紧缺专业目录确定的职业工种。

    五、其他

    (一)本通知中各项待遇应自符合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逾期视为放弃;如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的,应依本通知要求的期限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期满后方可申领。

    (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稳定就业政策措施,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中“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四)根据“一次不用跑”“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待部门信息共享后,以上申报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一律取消。

    (五)本通知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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