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93F/202012-00118 | 组配分类: |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
发布机构: | 张溪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张溪镇公租房租赁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进一步落实东政秘(2017)70号文件精神,提高张溪镇公租房租赁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公租房使用率,本次公租房租赁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首次将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保障房范围,为维护公租房租赁工作的社会公平公正,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第一条 申请范围:
在张溪镇机关事业单位、高新企业工作且在镇域范围内没有住房的工作人员、城镇范围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农村范围内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条件:
1、镇区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含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公益岗位等人员);
2、在本地或安庆无房产;其中有照顾孩子需求的可优先考虑。
(二)企业人员申请条件:
1、微小企业发展服务镇区建设外地高级人才;服务镇区发展企业的且在我镇无房产的外地工作人员,夫妻同在我镇上班的优先考虑。
2、每家企业的公租房申请原则上不多于2套。
(三)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具有大公馆、渡口社区和新深居委会非农户籍人员。
2、在我镇常住、没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小于15 m2 。
(四)农村范围内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1、全镇15个村住房困难的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在我镇常住、没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小于15 m2 。
第三条 租金标准:
(一)镇直机关事业单位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为800元/年(35.81 m2型),1000元/年(40.92 m2型)。
(二)企业租金标准:
第一年租金标准为400元/年(35.81 m2型),500元/年(40.92 m2型)。
第二年租金标准为800元/年(35.81 m2型),1000元/年(40.92 m2型)。
第三年以后(含第三年)租金标准为1000元/年(35.81 m2型),1200元/年(40.92 m2型)。
(三)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
1、租金标准为800元/年(35.81 m2型),1000元/年(40.92 m2型)。
(四)农村范围内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租金标准:
1、为保障未脱贫户的住房需求,政府对贫困户租金进行减免,减免后租金标准为480元/年(35.81 m2型),600元/年(40.92 m2型)。
2、其所在村对未脱贫户租赁费补贴75%;扣除补贴,贫困户承担租金标准为120元/年(35.81 m2型),150元/年(40.92 m2型)。
3、脱贫后三年内参照租金标准为480元/年(35.81 m2型),600元/年(40.92 m2型)执行,脱贫三年后租金标准参照。租金标准为800元/年(35.81 m2型),1000元/年(40.92 m2型)。
4、所在村(居)、社区对贫困户入住、清退、管理等负责。
第四条 公租房管理
公租房主管机构应定期实地检查、查看公租房运行管理情况,发现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租房主管部门有权扣除租金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甚至收回所承租的公租房,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申请保障房资格。对拒不退出的,按照合同约定,可按市场价收取租金或依法强制执行:
(一)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转借的;
(二)改变公租房屋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的;
(六)将承租的公租房加层、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公租房主管机构做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所在企业、村居(社区)及时告知当事人。不按期退回的,按其签订的《张溪镇公租房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并可按合同约定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条 其它事项
(一)公租房各项社会事务工作按照安置房小区要求进行管理;
(二)禁止公租房私自装修,否则,其责任由承租户自行承担,在办理公租房归还手续时,政府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且租赁户不得破坏装修;
(三)公租房的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物业费、水电费收取工作以市场化的形式运行管理;
(四)公租房租赁户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作为监护责任人做好监护工作,协调处理公租户后续管理事宜。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为国有资产,产权属于国有资产;
(六)公租房租金收入纳入镇财政管理,并由镇财务室开具政府收据;
(七)优先保障人口在2人(含2人)申请户对40.92 m2型的租赁要求;
(八)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人员流出我镇时,公租房必须办理规还手续,由镇市政和房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条 本方案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溪镇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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