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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326H/202408-00117 组配分类: 失业登记
发布机构: 大渡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名称: 2024年大渡口镇失业登记指南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8-3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24年大渡口镇失业登记指南

阅读次数: 来源:大渡口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3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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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范围及申请材料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毕业证书、肄业证明等。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注销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4)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后土地(林地)人均不足0.3亩的证明。

5)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民政、教体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劳动教养的:司法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原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流程

2.1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进城务工人员、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到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申请时应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及2条款中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2社区核实

1)社区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核实,核实不符合认定条件或提供材料不全的,即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和原因。

2)社区对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至乡镇。

3)社区初核、上报办结时限为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

2.3乡镇审核

1)乡镇对社区上报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管理系统,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到申请人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机构所在地市或县(区)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上报时以社会保险关系优先)。

2)乡镇对审核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将审核不予发放理由和原因告知社区和申请人,退回有关表格和证明材料。

3)乡镇审核办结时限为受理社区上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

2.4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审批

1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对乡镇上报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在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登记情况”页签章证明,在“就业登记情况”页记载退出就业登记相关内容,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2)受理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对审批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登记理由和原因逐级告知乡镇、社区和申请人,同时,退回有关表格和证明材料。

3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审批办结时限为受理乡镇上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

2.5证件回领和建档

1)失业登记对象《就业失业登记证》回领在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进行,可由社区统一到审批机构领取发放,也可由申请人提出,社区、乡镇委托申请人直接到审批机构领取。申请人回领时,负责发放机构要登记签领手续,并建台账备查。

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认定对象逐人建档备查,其中有关证明材料由初审、审核、审批机构分别留存。

2.6注销失业登记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核实后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其他(户籍迁出本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乡镇办理地点东至县大渡口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4.咨询电话:0566-801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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