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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326H/202405-00114 组配分类: 就业登记
发布机构: 大渡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名称: 2024年大渡口镇就业登记指南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3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24年大渡口镇就业登记指南

阅读次数: 来源:大渡口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3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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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范围

被招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2.1被招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实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

2.2用人单位对《就业失业登记表》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就业登记栏签章;

2.3用人单位自录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材料统一到所在市或县(区)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被招用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用人单位签章的《就业失业登记表》;

3)被招用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名册;

4)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其他基本信息需要变更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2.4受理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核实后将其需变更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管理系统,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情况”页记载实现就业相关内容,在“失业登记情况”页记载退出失业登记相关内容(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情况”页记载终止就业相关内容)。

2.5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2.6受理创业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将被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表》反馈至其原发证乡镇、社区登记存档。

2.7《就业失业登记证》回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进行。用人单位须于证件回领后2日内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交还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告知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和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3.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

3.1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提供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办理就业登记。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

3)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相关资料;

4)其他基本信息需要变更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3.2乡镇对申请人资料进行核实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将其需变更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情况”页记载实现就业相关内容,在“失业登记情况”页记载退出失业登记相关内容。

3.3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1. 乡镇办理地点:东至县大渡口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 咨询电话:0566-8014733

     

  1. 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

  1. 对象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申请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2.个人申请

    2.1提供材料

    持以下材料到申领机构如实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及复印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能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其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前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4)两张两寸近期免冠登记照片;

    5)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原证件。

    2.2申领机构

    1)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含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专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毕业前到高校所在地市、县人才交流中心申领,毕业后持经社区初审、乡镇审核后的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报到地人才交流中心申领。

    3.社区初审

    3.1社区对申请人提供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发放条件或提供材料不全的,即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和原因。

    3.2社区对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至乡镇。

    3.3社区初审、上报办结时限为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

    3.乡镇审核

    3.1乡镇对社区上报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管理系统,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到创业就业务中心。

    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上报到原发证机构所在创业就业服务中心。

    3.2乡镇对审核不符合发放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将审核不予发放理由和原因告知社区和申请人,并将有关表格和证明材料退回社区。

    3.3乡镇审核办结时限为受理社区上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

    4.创业就业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审批

    4.1创业就业务中心对乡镇上报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核发证书。

    4.2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核发证书。

    4.3创业就业务中心、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复核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发放理由和原因逐级告知乡镇、社区和申请人,同时,退回有关表格和证明材料。

    4.4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批办结时限为受理乡镇上报之日起4个工作日。

    5.证件发放和建档

    5.1《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在受理劳动者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后进行,可由社区统一到审批机构领取发放,也可由申请人提出,社区、乡镇委托申请人直接到审批机构领取。申请人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时,负责发放机构要登记签领手续,并建台账备查。

    5.2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发放对象逐人建档备查,其中有关证明材料由初审、审核、审批机构分别留存。

    6.乡镇办理地点:东至县大渡口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咨询电话:0566-801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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