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18N/201803-00009 | 组配分类: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发布机构: | 尧渡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名称: | 2018年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政策口径个案答疑及省答复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日期: | 2018-03-06 |
生效日期: | 2018-03-06 | 废止日期: |
一、奖励扶助
1、“只生一个独生女”界定标准是什么?答:“只生一个独生女”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
市级扩面,依据此标准,但不包括抱养一女孩,也不包括沾光政策。
2、男方初婚、农业户口,女方再婚生育一女、非农户口;双方婚后未生育。请问男方作为“半边户”可以享受独女户的标准?(享受沾光政策必须是合法夫妻)
答:该男可以纳入奖扶,但不享受独女户标准。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有过生育史,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问初婚一方奖扶金标准能否按“独女户”标准执行?如果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也没有生育过的,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的,该夫妇能否都享受独生户标准?答:第一种情形不能按独女户标准执行。第二种情形可以按独女户标准执行。
4、一对夫妇,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再婚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双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问未生育的一方是否符合条件,可享受多少奖励标准?答: 未生育一方可以纳入奖扶范围,标准同另一方。如另一方违法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则未生育的一方也不能纳入。
5、一对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现存子女数符合奖扶条件,其它条件也符合,能否纳入奖励扶助?答:该夫妇可以纳入奖扶。单身合法抱养的对象,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
关于抱养:2016年合法抱养非亲属子女放开,2018年合法抱养子女全面放开。关于收养子妇的认定:1982年2月底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户口本必须为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提供村级证明、周边群众走访签字),1982年3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收养子女办理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或是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出具合法收养证明),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为合法收养,符合条件的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依法补办收养手续的,视为合法收养。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6、“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或现存子女数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7、一对夫妻,生育一男孩后又于1982年之前抱养一女,后该抱养女和自己儿子结婚(但现在又离婚了),问:该夫妇是否符合奖扶?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12条,随着该养女与其子结为夫妻后,即与该夫妇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的转变,因此不考虑其中离婚的因素,该夫妇可以享受。
8、一对夫妻,男方是本地人,女方是智障人员,无法取得相关证明,结婚后生育一男,后未再生育和抱养子女,在本地已经居住近30年,女方无法说明自己是从何处来,有时说是省外的,有时又是省内的,该夫妇是否符合?答:参照政策性解释第20条,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可以享受。
9、一对夫妻,女方是知青下放,双方婚后生育二女孩,后该女与男方离婚,回原籍(子女也带走),男方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因不知知青下放期间户口性质如何认定,故问:男方是否符合?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2条,男方可以享受。
10、1981年6月24日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件,这两孩子性别是否考虑?答:不考虑。(确认时间在1982年3月31日)
11、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如何确定是否享受奖励扶助?答:2004年起,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的。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自2016年起,可以纳入奖扶。
关于户口性质
2015年6月16日,我地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非农业,统一为居民户口,经请示省里答复如下:
所有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看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原因是个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如果是个人行为在户籍改革后导致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非转农),即使有土地、山场等承包的,都不纳入奖扶。
非转农:如果一个对象迁户口前一直都是非农户,因为个人因素,在户籍改革前将户口迁为农业户口,能否享受奖励扶助?
省里答复:合法生育的可以纳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在编人员,即使是农业户口,也不享受奖扶。但国有农林场职工、聘用或合同制人员中仍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的,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12、再婚夫妇子女数认定分别计算,奖扶金标准是否分别认定?答:是的。
13、再婚夫妇生育合法性如何界定?答:1982年3月底之前(1981年6月24日顺延9个月),对再婚夫妇生育没有专门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一方,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范围。原配夫妻:1982年3月31日(1981年6月24日“十二条”出台顺延9个月)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不包括全面二孩政策)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子女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请教:我地一对夫妇,男方初婚,女方再婚,女方再婚前生育三个子女,末子于1976年出生,双方于1983年结婚,结婚时女方已结扎,夫妻于1990年抱养一女孩,现在男方满60周岁,请问:若夫妻合法抱养,男方是否能享受国家奖扶?
省答复:由男方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一份其符合当时抱养条件的证明,则予以纳入
特例:女方再婚前生育两女,男方初婚,再婚后生育一双胞胎,后死亡,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计算,奖扶金也分别认定,则男方可享受特扶!
14、受到刑罚处罚刑期未满的一方,可否可以纳入农村奖扶或特别扶助范围?如果刑罚处罚期已满的对象,是否可以纳入?答:不可以纳入奖扶或特扶;如果刑罚处罚期已满,则可以纳入。
15、1973年以前,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是否可以纳入农村奖扶?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伤残或无子女的,是否可以纳入特别扶助?答:1973年以前,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不包括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不作为农村奖扶对象。1973年以前,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伤残或无子女的,可以纳入特别扶助。
16、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年龄与调查的年龄不一致,应如何认定?答:若不影响资格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年龄为准;若影响资格认定,以事实为基础,经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重新核准确认。
17、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与曾收养的子女解除了收养关系,是否还将其纳入子女数?答: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1982年2月底以前与被收养子女自行解除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曾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
二、特别扶助
18、特扶条件第3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那么在政策解释中又说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应如何理解?答: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违法超生的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19、如果合法生育两个孩子且同时存活过,现在都死亡无存活子女的是否可作为特扶对象?答:可以。
20、曾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过一对夫妇,妻子现死亡,本人说当年曾生过一男孩当时死亡,现无子女。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无法出具当时生育情况证明,本人也多次上访,问现可否确认为奖扶对象?答:如无确切依据证明其没有生育史,群众也无异议,可以纳入。
21、双方再婚,甲再婚前生育一残疾男孩,乙未生育。甲、乙均纳入特扶对象,甲的特扶标准为270元/月,根据政策解释,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乙的特扶标准是否应为270元/月?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也就是一级、二级、三级,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答:因乙没有生育史,他之所以享受特扶政策是因为与甲再婚,所以他的特扶标准应与甲相同。
22、孤寡老人(无婚姻史、无生育史、无抱养史)能否纳入特扶?若不能纳入,孤寡老人在知晓特扶政策后与另一个已纳入特扶的老人合法结婚(领取结婚证)后能否纳入特扶?答:无婚姻、生育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不属特扶范围。再婚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23、某夫妻再婚,再婚前男女双方各生育一女,婚后男方子女死亡,女方子女残疾(三级以上)。在填写《汇总表》时,夫妻双方因扶助金不一样,应计入死亡家庭还是伤残家庭,还是作为两个家庭分开统计?答:分别认定扶助金标准。汇总表按人数汇总,不是按家庭汇总。
24、特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是如何计算?答:按自然年度计算,即在资格确认年度内满49周岁的均符合年龄条件。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 ;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25、1982年3月到1999年3月期间收养子女未办司法公正,算不算违法收养?在特扶确认前补办司法公正后可不可以纳入特扶?答:补办司法公正或登记,或同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说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可以纳入。
26、1973年以前同时存活过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现无子女或一个残疾子女(三级以上)能否纳入特扶?答:可以。
27、再婚夫妻以其本人合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夫妻双方的特扶金标准是否也按各自子女数分别认定?答:是的。
28、一残疾儿童,父亡,母精神失常走失,现和爷爷、奶奶生活,可否把其法定抚养人爷爷、奶奶作为特别扶助对象?答:扶助对象只能是其父母。
29、男40岁,女50周岁,有一残疾(三级以上)孩子,该男子可否作为特扶对象?答:可以,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
30、特扶中“现无存活子女”,是否包括“二女户”子女死亡类型,也就是说两个女孩同时见面后死亡,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没有违法超生,现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均可。子女死亡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死亡子女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注销户籍证明;(2)死亡子女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医院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3)子女非正常死亡的,以公安部门的证明为准。
31、一对夫妻,男方年满60周岁已纳入奖扶对象,女方未满49周岁,现子女死亡或残疾,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女方未满49周岁前,男方继续作为奖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后,双方同时转为特扶对象。奖扶金标准不一样,一般子女死亡1560元,独女死亡1800元。
32、一对夫妻生了一个小孩后离婚,小孩判给女方,女方再婚后未再生育,现女方带来小孩已死亡又和第二任丈夫离婚,问第二任丈夫能否享受特扶?
答:第二任丈夫不纳入特扶范围。
33、再婚夫妇如果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应分别计算,如果再婚后已生育,还是分别计算孩次吗?还有解释上说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如果子女分别计算,也是如此吗?
答:再婚夫妇无论有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数都分别认定。再婚夫妇也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
34、一对夫妇1984年符合抱养条件抱养一孩,当时未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现孩子三级残疾或死亡,其他特扶条件均符合,该夫妇可否纳入特扶?
答:1982-1999年期间收养没有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补办确有困难的,可请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可以纳入奖扶、特扶范围。以上是2018年政策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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