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77R/201712-00006 | 组配分类: | 精准扶贫贷款 |
发布机构: | 葛公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名称: | 【相关政策】葛公镇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7-12-16 | 发布日期: | 2017-12-16 |
生效日期: | 2017-12-16 | 废止日期: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镇扶贫资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镇扶贫脱贫攻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镇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镇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持。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镇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达到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
(二)扶持列入改造计划的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
(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
第五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与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无关的基建项目;
(五)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及其费用;
(六)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七)其它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
第六条 扶贫资金经乡财政所审核、领导签字同意拨付后,由乡财政分局、农商行按程序拨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扶贫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用于经审批确定的项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乡财政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乡纪委要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扶持项目要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乡项目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乡纪委、财政所和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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