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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369Y/202012-00133 组配分类: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发布机构: 洋湖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1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

阅读次数: 来源:洋湖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2-10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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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1、独生子女年龄不满16周岁,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我县户籍的农民或无用工单位城镇居民(含夫妻双方均为下岗人员,下同)。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发放对象:

1、夫妻双方均为下岗人员,下岗后一方或双方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重新聘用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聘用的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均不为我县户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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