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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369Y/201901-00017 组配分类: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发布机构: 洋湖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公民 / 其他
名称: 2019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政策口径个案答疑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1-29 发布日期: 2019-01-29
生效日期: 2019-01-29 废止日期:

2019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政策口径个案答疑

阅读次数: 来源:洋湖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1-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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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生一个独生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只生一个独生女”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

市级扩面,依据此标准,但不包括抱养一女孩,也不包括沾光政策。

2、男方初婚、农业户口,女方再婚生育一女、非农户口;双方婚后未生育。请问男方作为“半边户”可以享受独女户的标准?

答:该男可以纳入奖扶,但不享受独女户标准。

(享受沾光政策必须是合法夫妻)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有过生育史,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问初婚一方奖励扶助金标准能否按“只生一个独生女”标准执行?如果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也没有生育过的,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的,该夫妇能否都享受独生户标准?

答:第一种情形不能按独女户标准执行。第二种情形可以按独女户标准执行。

4、一对夫妇,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再婚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双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问未生育的一方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多少奖励标准?

答: 未生育一方可以纳入奖扶范围,标准同另一方(生育的一方如因年龄未达60周岁,其他条件均符合,则未生育方可以纳入奖扶。如未生育方纳入奖扶后,生育方因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奖扶条件时,则未生育方应及时予以退出);。如另一方违法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则未生育的一方也不能纳入。

5、一对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现存子女数符合奖扶条件,其它条件也符合,能否纳入奖励扶助?

答:该夫妇可以纳入奖扶。单身合法抱养的对象,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

关于抱养:2016年合法抱养非亲属子女放开,2018年合法抱养子女全面放开。关于收养子妇的认定:1982年2月底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户口本必须为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提供村级证明、周边群众走访签字),1982年3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收养子女办理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或是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出具合法收养证明),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为合法收养,符合条件的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依法补办收养手续的,视为合法收养。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6、“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

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或现存子女数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7、一对夫妻,生育一男孩后又于1982年之前抱养一女,后该抱养女和自己儿子结婚(但现在又离婚了),问:该夫妇是否符合奖扶?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12条,随着该养女与其子结为夫妻后,即与该夫妇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的转变,因此不考虑其中离婚的因素,该夫妇可以享受。

8、一对夫妻,男方是本地人,女方是智障人员,无法取得相关证明,结婚后生育一男,后未再生育和抱养子女,在本地已经居住近30年,女方无法说明自己是从何处来,有时说是省外的,有时又是省内的,该夫妇是否符合?

答:参照政策性解释第20条,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可以享受。

9、一对夫妻,女方是知青下放,双方婚后生育二女孩,后该女与男方离婚,回原籍(子女也带走),男方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因不知知青下放期间户口性质如何认定,故问:男方是否符合?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2条,男方可以享受。

10、1981年6月24日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件,这两孩子性别是否考虑?

答:不考虑。(确认时间在1981年6月24日的基础上顺延9个月)

11、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

答:“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民民户口”相对应的类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地区统称为某地居民的,以改革前本人的户口性质确定。成建制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可参照农村居民户口给予界定,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

也就是成建制农转非取消了2004年这个时间设置要求

关于户口性质

2015年6月16日,我地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非农业,统一为居民户口,经请示省里答复如下:

所有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看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原因是个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如果是个人行为在户籍改革后导致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非转农),即使有土地、山场等承包的,都不纳入奖扶。

非转农:如果一个对象迁户口前一直都是非农户,因为个人因素,在户籍改革前将户口迁为农业户口,能否享受奖励扶助?

省里答复:合法生育的可以纳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在编人员,即使是农业户口,也不享受奖扶。但国有农林场职工、聘用或合同制人员中仍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的,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成建制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要把握三点:

首先看户口性质,成建制之前是否是农业户口,若因个人原因已转为非农的,则不行;其次,看当时执行的生育政策,成建制之前执行的是否农村生育政策,最后改制后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在编人员待遇的也不行。

12、再婚夫妇子女数认定分别计算,奖扶金标准是否分别认定?

答:是的。

13、再婚夫妇生育合法性如何界定?

答:1982年3月底之前(1981年6月24日顺延9个月),对再婚夫妇生育没有专门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一方,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范围。

原配夫妻:1982年3月31日(1981年6月24日“十二条”出台顺延9个月)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子女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特例1:一对夫妇,男方初婚,女方再婚,女方再婚前生育三个子女,末子于1976年出生,双方于1983年结婚,结婚时女方已结扎,夫妻于1990年抱养一女孩,现在男方满60周岁,请问:若夫妻合法抱养,男方是否能享受国家奖扶?

省答复:由男方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一份其符合当时抱养条件的证明,则予以纳入

特例2:女方再婚前生育两女,男方初婚,再婚后合法生育一双胞胎,后死亡,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计算,奖扶金也分别认定,则男方可享受特扶,而不是奖扶!14、受到刑罚处罚刑期未满的一方,可否可以纳入农村奖扶或特别扶助范围?如果刑罚处罚期已满的对象,是否可以纳入?

答:不可以纳入奖扶或特扶;如果刑罚处罚期已满,则可以纳入。

15、1973年以前,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是否可以纳入农村奖扶?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伤残或无子女的,是否可以纳入特别扶助?

答:1973年以前,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不包括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不作为农村奖扶对象。

1973年以前,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伤残或无子女的,可以纳入特别扶助。

16、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年龄与调查的年龄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答:若不影响资格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年龄为准;若影响资格认定,以事实为基础,经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重新核准确认。

17、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与曾收养的子女解除了收养关系,是否还将其纳入子女数?

答: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1982年2月底以前与被收养子女自行解除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曾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

18、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初婚,2008年生育一个女孩,2016年10月生育第二个女孩,现已达60周岁,能不能纳入奖扶?

答:该对夫妻不予纳入奖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第五项第十五条规定: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按规定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该案例关键词:末子女生育时间以2016年1月1日为界)

这一条同样适用于人口健康基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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