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427/202012-00063 | 组配分类: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发布机构: | 胜利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名称: | 【胜利镇医疗卫生行政给付类事项】关于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的规定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发放对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1、独生子女年龄不满16周岁,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我县户籍的农民或无用工单位城镇居民(含夫妻双方均为下岗人员,下同)。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发放对象:
1、夫妻双方均为下岗人员,下岗后一方或双方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重新聘用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聘用的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均不为我县户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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