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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7115084T/201905-00024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青山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青山乡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5-14 发布日期: 2019-05-15
生效日期: 2018-05-14 废止日期:

青山乡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阅读次数: 来源:青山乡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5-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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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气象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东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范围内台风、暴雨、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低温(霜冻、冰冻)、干旱、高温、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制

指 挥 长:李应乐

副指挥长:汪利明

成   员:李臣龙  胡向东  吴良主  徐国进 刘钱根           王彩萍   余和平   章绍怀   郭小兵  苏安邦

对上述各种灾害,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强对流天气(雷电、雷雨大风)、低温(霜冻)、高温、大雾等灾害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

2.2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气象服务站、派出所、民政所、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卫生等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确定,气象服务站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和气象服务经济效益评估,研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编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简报。

3 预警信息发布

3.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县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 发布内容

县气象局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评估分析确定气象应急响应的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 发布途径

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省道等重要交通线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隧道、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林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 预警预防准备

3.4.1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积极采取措施防御,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损失。

3.4.2在收到县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按照职责,启动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本部门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以及损失与防御等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2 响应启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是研判启动应急响应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应急响应级别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县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的基础上,针对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在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职责和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4.3.1台风、暴雨

由台风、暴雨造成的气象灾害,按照《东至县青山乡防洪抢险救灾应急预案》执行。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东至县青山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4.3.2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

按照县气象局发布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的预警信息,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加强防范。可能发生或灾害发生后,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

4.3.3低温(霜冻、冰冻)

气象服务站根据县气象局发布的降温、霜冻和道路结冰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南,要加强预警信息传递。

派出所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卫生部门加强低温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健康教育,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等因灾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对农作物、苗木、牲畜、水产养殖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3.4干旱

气象服务站要及时传递干旱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南,根据县气象局的指导,对干旱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配合做好人工增雨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指导农户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林业指导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加强旱情、墒情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负责防范和应对旱灾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4.3.5高温

气象服务站要及时传递县气象局的高温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导,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出高温影响的防御建议。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和环卫等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

派出所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组织做好高温中暑事件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

农业、林业等部门指导农业生产采取措施预防或减轻高温对农、林、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4.3.6大雾、霾

气象服务站要及时传递县气象局的大雾、霾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导,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根据大雾、霾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派出所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部门组织开展交通滞留的加密监测,及时发布道路交通运输信息,加强内河安全监管。

4.3.7其他部门根据以上气象灾害种类及影响程度,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4.4 现场处置

4.4.1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要24小时值班,保证通信畅通,有关人员及时到达预定岗位。

4.4.2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镇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全力防止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包括有序疏散人员、组织搜寻营救、自救互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和隐患,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进行保护。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5.1乡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5.2乡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各单位和人员应开展自救和互救。

4.6 信息公布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应急响应解除与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经评估,气象灾害影响短期内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或已结束,发布预警信息部门应及时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灾害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应及时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应当根据实际灾情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要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制订恢复重建目标、政策、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行动与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进行现场消杀处理,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使受灾地区的生产、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本镇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由县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县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乡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核定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害结束后,镇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各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由县政府统一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 责任追究

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东至县青山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镇政府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气象灾害应急响应预警标准

(1)台风预警

①I级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强度为强台风及以上的)将影响或经过我县。

②Ⅱ级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强度为强热带风暴及以上)将影响或经过我县。

③Ⅲ级预警: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或经过我县。

④Ⅳ级预警: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县。

(2)暴雨预警

①I级预警:过去48小时有雨量超过200毫米,且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②Ⅱ级预警:过去48小时有雨量超过100毫米,且有日雨量超过1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

③Ⅲ级预警:过去24小时有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④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3) 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 24 小时将出现强雷电、雷雨大风或冰雹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4)低温(霜冻、冰冻)预警

①Ⅱ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0℃以下;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并可能持续。或已有出现冻雨、结冰达48小时,且仍将持续。

②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0℃以下;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并可能持续。或已有出现冻雨、结冰达24小时,且仍将持续。

③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 5℃以下;或者已经降到5℃以下,并可能持续。

(6)干旱预警

① I级预警:全镇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②Ⅱ级预警:全镇有至少3个及以上村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或者达到气象干旱大旱以上等级,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③Ⅲ级预警:全镇有3个以上村达到气象干旱大旱以上等级,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7)高温预警

① I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最高气温将达40℃及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②Ⅱ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最高气温将达37℃及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大雾预警

①Ⅱ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②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③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能见度小于 1000 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霾预警

①Ⅱ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能见度小于 2000 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②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能见度小于 3000 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0)其他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预警标准可酌情降低。

9.2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雷雨大风指伴随雷电、冰雹、短时强降水出现的短时8级及以上大风。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能见度小于1000米)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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