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41821003287545U/202012-00058 | 组配分类: | 年度计划 |
发布机构: | 龙泉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印发《东至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强化扶贫项目资金监管,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金使用高效,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程>的通知》(皖财农〔2019〕380号)、《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8号)、《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7号)、《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扶办〔2018〕116号)、《池州市扶贫开发局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池州市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池扶局〔2020〕6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扶贫开发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了《东至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至县扶贫开发局 东至县财政局
2020年4月24日
东至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安排、实施、管理的透明度,保障扶贫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央、省、市、县脱贫攻坚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告公示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分级分类主动实施。
(一)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规定的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予以主动公开,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实落地,提高带贫减贫效果。
(二)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形式,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坚持真实及时公告公示。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
第三条 本县财政分配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本级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及县出台的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等均按本办法实行公告公示。
第二章 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对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公告。
第五条 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进行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第六条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对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第七条 脱贫攻坚规划。对省、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进行公告。已编制完成未进行公告的进行补充公告。
第八条 脱贫攻坚项目库。对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7号),实行村、乡(镇)、县三级公示。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第九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经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第十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镇)、村应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二条 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要公开公告公示的单位名称、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三章 公告公示的实施
第十三条 公告公示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县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四条 各地要注重公告公示形式多样化,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微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四章 公告公示的期限
第十五条 各地在资金计划确定后7日内,在本区域范围内全额公开资金分配结果。县级在年度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确定后7日内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7日内,及时予以公告,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竣工后7日内对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公开信息要长期保留,实现信息常态公开、长期公开。各地要建立扶贫资金项目档案和相关数据信息库,并可适时查询、咨询,为各方面监督创造条件。
第五章 公告公示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公告公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范围,未按要求进行公告公示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不予报账,待该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公告公示后再进行竣工验收及报账,同时作出相关说明纳入项目档案。
第十九条 建立扶贫项目公告公示档案。项目档案要包含公告公示照片等存档材料和电子档案、竣工验收资料。项目村要留存公告公示材料(照片要包含公示公告地点标识)。
第二十条 公告公示主体应对照公告公示内容,按职能职责主动进行公告公示。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突出做好乡(镇)、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村、到户,到人口密集地区。鼓励通过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防止“一贴了之”,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要严肃对待,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核实,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12日《东至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东扶办﹝2017﹞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东至县扶贫开发局和东至县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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