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18N/202002-00095 | 组配分类: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发布机构: | 尧渡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政策文件】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着力解决畜禽规模养殖布点不合理而造成的环境污染,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促进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生态建设和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县政府决定在本辖区内重新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1.水资源保护区:长江堤岸外延1000米范围内;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不列为禁养对象。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3.风景名胜区内,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不列为禁养对象。
4.县城建成区、乡镇政府所在地。
二、禁养区禁养对象
凡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蛋鸭存栏5000只以上。
三、禁养区养殖现状处置
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支持异地重建;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各禁养区内禁养工作由有关乡镇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四、有关要求
禁养区范围内,有关乡镇要督促村、组不得出租(让)土地用于建设畜禽养殖场;自然资源与规划等相关部门不得审批畜禽养殖场建设用地和农业设施用地;林业、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证照;农业农村部门不得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不得审批养殖补贴;供电部门不得向其供电。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畜禽养殖,须征得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附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东政通〔2018〕32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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