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41821003287545U/202012-00077 | 组配分类: | 行政征收类事项 |
发布机构: | 龙泉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名称: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十、《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删去第二条第四项。
第三条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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