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41821003287545U/202201-00039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龙泉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东至县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程序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1-1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东至县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承诺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以及赡养人、扶养、抚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 、调查核实 、民主评议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得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下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